(2013)博民初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春芳与淄博瀚德投资有限公司、牛家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芳,淄博瀚德投资有限公司,牛家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64-1号原告:刘春芳。委托代理人:姜言波,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鑫檬,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瀚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法定代表人:王济昉,经理。委托代理人:盖磊,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家府。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春芳诉被告淄博瀚德投资有限公司、牛家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郑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