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二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陈东与司洪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司洪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455号原告:陈东,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司洪盼,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与被告司洪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司洪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