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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2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杨保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保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440号原告:干超,男,1986年出生,住蒙城县三义镇周楼村高西庄04号。身份证号码341224198602050513。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保军,男,19年出生,住蒙城县三义镇梁桥村梁桥庄。身份证号码341224196401260531。委托代理人:戴建,男,1963年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三里郑东区73。身份证号码341224196302055612。本院在审理原告干超诉被告杨保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要变更诉讼主体,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签发人于晓枫:核稿:拟稿王肖铜: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3)蒙民一初字第02440号2013年11月27日原告:干超,男,1986年出生,住蒙城县三义镇周楼村高西庄04号。身份证号码341224198602050513。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保军,男,1971年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戴建,男,1963年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干超诉被告杨保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要变更诉讼主体,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肖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