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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麻洋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洋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8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洋洋,男,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乡前寨村2组457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洋洋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洋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l、2013年5月5日2时许,被告人麻洋洋携带螺丝刀来到本市望牛墩镇花如新村篮球场旁边,见被害人周友军的一辆丰田花冠小轿车停放在该处。麻洋洋用螺丝刀撬开该车玻璃,盗走车内的现金300元、一台佳能IXXXXX0hs数码相机(约价值1350元)及4包芙蓉王香烟(约价值90元)。2、2013年5月5日3时许,被告人麻洋洋携带螺丝刀来到本市望牛墩镇四季名苑正门,见被害人周波的一辆黑色别克小轿车停放在该处。麻洋洋用螺丝刀撬开该车玻璃,盗走车内的任意行导航仪(约价值400元)。3、2013年5月7日2时许,被告人麻洋洋携带螺丝刀来到本市望牛墩镇万寿亭后面的拐弯处,见被害人陈建辉的一辆白色途观小轿车停放在该处。麻洋洋用螺丝刀撬开该车玻璃,盗走车内的一部三星IXXXXX手机(约价值1800元)及现金3500元。4、2013年5月7日2时许,被告人麻洋洋携带螺丝刀来到本市望牛墩镇万寿亭后面的拐弯处时,见被害人陈永强的一辆暗樱红色起亚牌小轿车停放在该处。麻洋洋用螺丝刀撬开该车玻璃,但未在车内盗得财物。5、2013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麻洋洋携带螺丝刀来到本市望牛墩镇金牛路紫荆楼前的华硕金牌店门口,见被害人成国辉的一辆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停放在该处。麻洋洋用螺丝刀撬开该车玻璃,盗走车内的一把雨伞(约价值20元)等物。6、2013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麻洋洋携带螺丝刀来到本市望牛墩镇广东发展银行门口,见被害人黄志能的一辆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停放在该处。麻洋洋用螺丝刀撬开该车玻璃,盗走车内的现金约500元。2013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将伺机作案的麻洋洋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麻洋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友军、周波、陈建辉、陈永强、成国辉、黄志能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被告人麻洋洋的供述、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洋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麻洋洋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麻洋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麻洋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麻洋洋在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麻洋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洋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缨代理审判员  冯骁聪人民陪审员  赖美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婉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2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