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98号原告蔡巨荣诉被告蔡伟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巨荣,蔡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98号原告:蔡巨荣,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蔡伟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蔡巨荣诉被告蔡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蔡巨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伟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巨荣诉称:被告蔡伟成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于2012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2年5月28日,被告又以上述理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立据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共50000元,以及承诺该款于2012年年底前全部返还。但该款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请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2、被告支付欠款50000元从借款之日起到2013年底的借款利息;3、被告支付借款违约金1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蔡伟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蔡伟成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于2012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2年5月28日,被告又以上述理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立据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共50000元,以及承诺该款于2012年年底前全部返还。还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3年7月14日再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确认上述欠款额,并承诺于2013年8月15日还款25000元,于2013年9月15日返还其余25000元;逾期不还的,被告自愿支付逾期还款总额20%的违约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还款担保书各一份以及原告在诉讼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立据确认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蔡伟成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拖欠的借款50000元应予返还原告。因原、被告双方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逾期还款,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0元(50000元×20%),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伟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伟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巨荣返还借款5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上合共60000元。二、驳回原告蔡巨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05元,由原告蔡巨荣负担230元,被告蔡伟成负担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