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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胡汉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6号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胡家开,男,汉族。系申请人胡某某之祖父。申请人胡某某请求宣告胡汉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胡汉秀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母胡汉秀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胡汉秀失踪。经查,申请人胡某某与胡汉秀是母子关系,2009年12月29日生胡某某。胡汉秀,女,汉族。申请人之父胡国武与胡汉秀于2011年7月26日结婚,属夫妻关系。胡国武因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3年07月22日被注销。胡汉秀于2010年下半年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白水乡人民政府、白水乡四境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胡汉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汉秀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胡某某之祖父胡家开自愿作为失踪人胡汉秀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胡汉秀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胡某某作为胡汉秀的儿子,申请胡汉秀为失踪人,申请人胡某某之祖父胡家开自愿作为失踪人胡汉秀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胡汉秀为失踪人;二、指定胡家开为失踪人胡汉秀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