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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孙风娥、董文南与董军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风娥,董文南,董军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096号原告孙风娥,女,汉族,1955年5月7日出生,住沙河市。原告董文南,女,汉族,1995年12月5日出生,住沙河市。法定代理人孙风娥,系董文南母亲。委托代理人王志华,男,沙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董军书,男,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风娥、董文南诉被告董军书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风娥、董文南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风娥、董文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风娥、董文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孙风娥、董文南负担。审判员  胡正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