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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张春望与钟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泥工,住临湘市。被告钟某某,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以双方经协商已经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