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那中行终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扎坚与那曲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扎坚,那曲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藏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那中行终字第02号上诉人扎坚,男,藏族,1966年3月出生,经商,系那曲县人,现住那曲地区。委托代理人桑吉拉姆,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那曲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吉祥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丽丽,西藏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扎坚不服那曲县人民法院(2013)那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的行政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扎坚及其委托代理人桑吉拉姆、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没有把被告的答辩状发送给原告等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那曲县人民法院(2013)那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那曲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巴 央审判员 丁 春 丽审判员 米玛拉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