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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那中行终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扎坚与那曲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扎坚,那曲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藏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那中行终字第02号上诉人扎坚,男,藏族,1966年3月出生,经商,系那曲县人,现住那曲地区。委托代理人桑吉拉姆,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那曲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吉祥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丽丽,西藏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扎坚不服那曲县人民法院(2013)那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的行政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扎坚及其委托代理人桑吉拉姆、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没有把被告的答辩状发送给原告等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那曲县人民法院(2013)那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那曲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巴  央审判员 丁 春 丽审判员 米玛拉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