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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高建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70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建华,男,1982年3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阳曲县。2013年9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华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飞、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建华在太原市迎泽西大街居然之家(河西店)建材馆内,趁人不备盗窃工作人员的手机,于2013年8月19日14时许盗窃斯米克瓷砖店内被害人刘某为手机1部(购价540元);于2013年8月21日18时许盗窃ICC瓷砖店内被害人乔某三星I922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21元);于2013年8月23日18时许,盗窃鹰牌瓷砖店内被害人李某HTC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24元)。作案后将手机销赃挥霍。2013年9月2日11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在该居然之家建材馆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高建华形迹可疑,对其盘问,被告人高建华主动交代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建华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建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婕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