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钢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莱芜市宏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龙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莱芜市宏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龙工贸有限公司,韩传彪,程刚,孙啟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被执行人:莱芜市宏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冠龙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传彪.男。被执行人:程刚、男。被执行人:孙啟香。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申请执行莱芜市宏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冠龙工茂有限公司、韩传彪、程刚、孙啟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法院作出的(2013)钢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