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077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野进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