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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李广。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