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民三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张明晶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张明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三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负责人:吕国梁,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波,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珂,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浩,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刚,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张明晶,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波、刘珂,被上诉人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浩、张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明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吕桂欣代理审判员 史华振代理审判员 郭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