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初字第03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淑云与桑克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云,丁立明,桑克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3275号原告赵淑云,女,1961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祥岭,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丁立明,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桑克财,男,1964年3月6日出生。原告赵淑云与被告丁立明、桑克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立明、桑克财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淑云诉称:2012年7月16日,我在被告丁立明、桑克财承包的工程工地干活时颈椎受伤,后来被告将我送到丰宁满族自治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都是由被告交纳,后来我到航空总医院复查并自行花费医疗费1678.8元,因被告没有赔偿我的损失,所以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给付我医疗费1678.8元;2、对我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丁立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桑克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原告赵淑云在被告丁立明、桑克财承包的111国道二标段工地干活时被架子管砸伤,后被告桑克财将原告送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在航空总医院复查,期间花去医疗费1678.8元。2013年6月5日,原告赵淑云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淑云伤残等级为×级;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1678.8元、残疾赔偿金329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84.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鉴定费2250元,被告丁立明、桑克财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原告赵淑云之母李文英出生日期为1938年3月14日,李文英共生育四名子女,长女赵淑云、次女赵淑芝、长子赵文忠、次子赵文清。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航空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魏国明、栾生、谭中跃出具的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丁立明、桑克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赵淑云受雇于二被告从事劳务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对于原告赵淑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所涉事故给原告赵淑云造成的合理损失问题,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航空总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确定为1678.8元;2、残疾赔偿金,根据北京市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及原告伤残等级计算,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亦予以支持;5、鉴定费,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费发票确定为2250元。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立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淑云医疗费一千六百七十八元八角、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万四千四百三十六元八角八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四万零三百六十五元六角八分;被告桑克财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告丁立明、桑克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六百五十元,由被告丁立明负担(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三元,由被告丁立明、桑克财连带负担(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施章义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人民陪审员 庞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家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