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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106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以原、被告经人调解,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