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106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以原、被告经人调解,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