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郭学仁,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86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郭学仁。被执行人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沙梁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郭学仁、青岛佳兴货物运顺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存款并扣划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