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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4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先敏与成都日报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敏,成都日报社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78号原告陈先敏。被告成都日报社。法定代表人方明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敏诉被告成都日报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敏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范 薇人民陪审员  王海青人民陪审员  谢成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