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立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桂阳法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立新,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立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由助理审判员彭光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小桂、王志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玲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份,被告人肖立新在桂阳县城关镇湘运汽车站旁的巴厘岛宾馆门口卖给周某甲150元毒品,其中麻古2粒,冰毒50元。2、2013年7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肖立新在桂阳县城关镇金贝贝小区2单元楼梯间卖给成某甲240元毒品,其中麻古3粒,冰毒100元。同日晚9时许,肖立新在该单元三楼住户李某某(另案处理)家卖给周某乙100元毒品,其中1粒麻古,50元冰毒。之后肖立新与周某乙等人在李某某家打牌,肖立新输钱后将1粒粉末状麻古作价50元,一小包冰毒作价150元卖给周某乙,随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在现场缴获冰毒一包,粉末状麻古1粒,并在肖立新身上搜获麻古1粒。经鉴定,冰毒净重0.869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2粒净重0.184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立新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立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立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6月份,被告人肖立新在桂阳县城关镇湘运汽车站旁的巴厘岛宾馆门口卖给周某甲150元毒品,其中麻古2粒,冰毒50元。二、2013年7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肖立新在桂阳县城关镇金贝贝小区2单元楼梯间卖给成某甲240元毒品,其中麻古3粒,冰毒100元。同日晚9时许,肖立新在该单元三楼301住户李某某(另案处理)家卖给周某乙100元毒品,其中麻古1粒,冰毒50元。之后肖立新与周某乙等人在李某某家打牌,肖立新输钱后将1粒粉末状麻古作价50元,一小包冰毒作价150元卖给周某乙,随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在现场缴获冰毒一包,粉末状麻古1粒,并在肖立新身上搜获麻古1粒。经鉴定,冰毒净重0.869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2粒净重0.184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桂阳县公安局于2013年7月4日立案侦查。2、吸毒人员信息表、劳教戒毒表证明:被告人肖立新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3、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肖立新收押时的身体检查情况。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肖立新的身份信息情况。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肖立新被抓获归案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肖立新被抓获时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冰毒一包,麻古2粒。7、通话清单证明:2013年7月3日晚被告人肖立新贩卖毒品时其电话1817351****与成某甲电话1354955****的通话情况。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肖立新贩卖毒品现场情况,现场发现三小包疑似毒品的东西,一包内装有白色晶体,一包内装有一粒红色药丸,一包内装有粉末状红色药丸。9、毒品鉴定书证明:经鉴定,被告人肖立新贩卖毒品一案现场搜缴的白色晶体一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2粒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10、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肖立新辨认出成某甲是2013年7月3日晚上8时许在桂阳县城关镇金贝贝幼儿园附近的住宅楼楼梯间从他处购买麻古和冰毒的的人,辨认出周某乙是2013年7月3日晚上在桂阳县城关镇金贝贝幼儿园附近的住宅楼三楼住房从他处购买麻古和冰毒的的人,辨认出周某甲是2013年6月份在桂阳县城关镇巴厘岛宾馆门口从他处购买过麻古和冰毒的人。11、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周某甲辨认出被告人肖立新是2013年6月份在桂阳县城关镇巴厘岛宾馆贩卖给他的人。12、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成某甲辨认出被告人肖立新是2013年7月3日晚上8时许在桂阳县城关镇金贝贝幼儿园附近的住宅楼楼梯间贩卖麻古和冰毒给他的人。13、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周某乙辨认出被告人肖立新是2013年7月3日在桂阳县城关镇金贝贝幼儿园附近的住宅楼三楼房间贩卖麻古和冰毒给他的人。14、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9日下午,他在巴厘岛宾馆门口从肖立新处买了150元毒品(2粒麻古和50元冰毒)。7月3日晚上8时许,在金贝贝幼儿园右侧民宅一楼铁门楼道,成某甲从肖立新处买了100元麻古和100元冰毒。之后他和肖立新到三楼301房“凤姐”家客厅,周某乙从肖立新处买了100元钱毒品(1粒麻古和约0.1克冰毒),后被他和周某乙、张某某、周某丙、肖立新等六人吸食。晚10时许,他又去那栋民宅,在楼下遇到肖立新,肖立新拿出装有一点碎了的麻古粉末的塑料袋给他看,说没冰毒了。后两人到“凤姐”家,张某某和周某乙在打牌,张某某输完了钱,周某乙就说1粒麻古可抵50元钱。公安机关来后发现客厅和餐厅有吸毒工具,就将在场的八人带回派出所。15、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7月3日晚8点多钟,他和周某甲、肖立新、张某某等人在金贝贝幼儿园附近的“凤姐”家玩,他和张某某、肖立新在打扑克,之后他从肖立新处买了100元毒品,包括1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后被他和周某甲、张某某吸食完。晚上11时许,肖立新没钱打牌就拿出2粒麻古和一小包约1克冰毒说折抵200元,他就说只能算150元,这时公安人员来到现场,三包毒品掉到了地上被发现,他们都被带到了公安局。1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7月3日晚10时许,他和“胖子”一起到“凤姐”家,有几个年轻人在客厅吸食毒品,胖子”跟这些人聊了会就拿了一些麻古和冰毒混杂一起的毒品给他吸食。20分钟后,公安人员进来将他们全部带回公安局。17、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明:7月3日晚上10时后,他和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肖立新等人在“凤姐”家,肖立新打了会牌没钱了,就拿出2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说卖给周某乙,周某乙说150元钱,刚刚谈好价格,毒品已放在桌子上,周某乙准备付钱时公安人员就来了,周某乙把毒品弄到地下,但被公安人员发现,之后他们被带到公安局。18、证人成某甲的证言证明:7月3日晚8时,成某乙要他帮忙找点毒品,他就用打肖立新电话,肖讲在“凤姐”家,两人在一楼楼梯间碰面。他说要买200元毒品,肖就给了2粒红色麻古和一小包白色冰毒(约0.5克)。他觉得冰毒太多,要肖送1粒麻古。肖讲送不起,只能以40元卖给他一粒。他同意,并拿了100元钱给肖,剩下140元钱等下再给。之后他把毒品给了成某乙,成给了他200元钱。他拿到钱后约了肖立新到山水酒店见面,把剩下的140元钱给了肖。晚上11时,他去了“凤姐”家,看见周某甲、“海东”、“胖子”等七八个人在吸食毒品,后公安人员来了,把他们传唤到了公安局。1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7月3日晚,他在“凤姐”家玩,肖立新和“胖子”、周某丙在玩扑克,三人打了几手牌,肖立新身上带的钱输完了。这时肖立新拿出一小塑料密封袋,里面装了一些碎麻古,将那个麻古作50元钱卖了,从赌局里扣钱。大概打了两手牌,那50元钱输掉了,肖又拿出个塑料密封袋,里面装了冰毒,肖讲冰毒作150元钱卖了,仍然从赌局里扣钱。三人说好后,刚准备发牌时,公安人员就来了。20、被告人肖立新的供述证明:7月3日晚7点多钟,他在李某某(绰号“凤姐”)处买了350元毒品,包括5粒红色麻古和一克冰毒,冰毒150元,5粒麻古200元。晚上8点半左右,成某甲打他电话,两人在“凤姐”家一楼楼梯间碰面,成某甲要买200元毒品,他给了其2粒麻古(50元一个)和三分之一冰毒(约0.4克,作价100元,这些是他以前贩卖剩下的),成某甲给了他100元钱说剩下的100元钱先欠着。之后他回到“凤姐”家,周某乙向他买了100元毒品,包括1粒麻古(50元)和一点冰毒(约0.2克,作价50元)。晚9点半左右,成某甲要他到山水酒店拿钱,在酒店下面成某甲讲麻古少了,要他送一个。他讲送不起,就照本40元退了一个,成某甲给了他140元钱,其中100元是之前欠的。拿钱后他回到“凤姐”家与周亚军、周某丙打牌,一会他身上的200元钱输掉了,他就拿出1粒麻古(这包压粉了的麻古是他在“凤姐”家楼梯间捡到的)作价50元钱卖给了周某乙。打了会又输了,他就拿出剩下的冰毒(0.8克)给周某乙讲好150元,周某乙正准备付钱时,公安人员就来了。此外,大约10多天前,周某甲说要买150元钱毒品,两人约好在巴厘岛宾馆门口见面,他卖给周某甲2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周某甲给了他150元钱。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立新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立新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肖立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立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立新具有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肖立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光文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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