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寿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炳学与杨俊波、孙爱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学,杨俊波,孙爱云,王思彬,杨连池,郑彩霞,潍坊市澳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孟凡杰,李桂芹,纪清怀,王炳军,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李炳学,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向华,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波。被告孙爱云。被告王思彬。被告杨连池。被告郑彩霞。被告潍坊市澳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彭家道口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郑彩霞被告孟凡杰。被告李桂芹。被告纪清怀。被告王炳军。被告张建国。原告李炳学诉被告杨俊波、孙爱云、王思彬、杨连池、郑彩霞、潍坊市澳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孟凡杰、李桂芹、纪清怀、王炳军、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炳学的委托代理人朱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俊波、孙爱云、王思彬、杨连池、郑彩霞、潍坊市澳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孟凡杰、李桂芹、纪清怀、王炳军、张建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炳学诉称,2012年3月18日,被告杨俊波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等,被告王思彬、杨连池、郑彩霞、潍坊市澳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孟凡杰、李桂芹、纪清怀、王炳军、张建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00元及违约金280000元,共计1680000元。被告杨俊波、孙爱云、王思彬、杨连池、郑彩霞、潍坊市澳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孟凡杰、李桂芹、纪清怀、王炳军、张建国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俊波与孙爱云系夫妻。2011年10月13日,被告杨俊波经被告杨连池、王思彬及案外人王小丽担保,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于2012年1月12日前还清。同年10月31日,被告杨俊波经被告张建国、王炳军及案外人寿光市睿琦蔬菜专业合作社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于同年12月30日前还清。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返还。2012年3月18日,原告就上述借款,与被告杨俊波、王思彬、杨连池、郑彩霞、潍坊市澳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孟凡杰、纪清怀、张建国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杨俊波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同年8月17日前还清,被告杨连池、王思彬、郑彩霞、潍坊市澳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孟凡杰、纪清怀、张建国为借款提供担保;若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则每日按借款额的6%支付违约金。2012年4月25日、同年5月9日,被告王炳军、孟凡杰及李桂芹各为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2013年2月1日,被告孟凡杰承诺继续担保借款至还清为止。其中,被告杨连池、王炳军、王思彬、郑彩霞、潍坊市澳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孟凡杰、李桂芹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条、担保承诺书、婚姻登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杨俊波返还借款的主张,有借条及借款协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时返还原告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主张违约金28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杨俊波、孙爱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原告与被告纪清怀、张建国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规定,该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杨连池、王思彬、郑彩霞、潍坊市澳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孟凡杰、李桂芹、纪清怀、王炳军、张建国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俊波、孙爱云追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俊波、孙爱云返还原告李炳学借款1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80000元,共计1680000元;二、被告王思彬、杨连池、郑彩霞、潍坊市澳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孟凡杰、李桂芹、纪清怀、王炳军、张建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俊波、孙爱云追偿。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李美欣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桂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