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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白冬梅与符焕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冬梅,符焕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白冬梅。被告符焕乾。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冬梅与被告符焕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冬梅撤回对被告符焕乾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9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焕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