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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诗锋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陈文静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徐诗锋,陈文静,钟志文,陕西博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上地十街**号百度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诗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志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博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西安软件园零壹广场。法定代表人,孟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侵犯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4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首先本案多个被告,应遵循有利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依案件的实质争议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争议的互联网性质及涉案业务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才是实质争议的管辖链接点,而上诉人网络服务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应由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实质争议的解决。其次,本案系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纠纷,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管辖法院。因网络侵权纠纷具有不同于传统现实世界的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确定本案的管辖权。第三,本案的案由为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根据《民诉法》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上诉人称的网络推广行为“百度推广”是在上诉人网络服务器上开展的,涉案业务的网络服务器存放于上诉人的办公地点,即北京市海淀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亦规定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徐诗锋起诉时的三个被告住所地均在雁塔区行政区域,属原审管辖范围,且侵权的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发生地亦在原审管辖范围。故原审裁定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