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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法民初字第03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瞿洪贤与重庆万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洪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李伟,重庆万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519号原告瞿洪贤,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夏正晖,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负责人肖辉,经理。被告李伟,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万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洪贤诉被告重庆万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洪贤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洪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洪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瞿洪贤负担。审判员  张文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泓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