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霍晓瑜与被告白锦伟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晓瑜,白景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霍晓瑜,女,打工。被告白景伟,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晓瑜与被告白景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磨巧娥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晓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晓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晓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