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95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郝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在内蒙古棋盘井打工认识。2008年1月10日举行婚礼,2010年12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3日生育男孩取名王甲。婚后,关系一般,原、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孩子由原告父母抚养。被告怀孕期间,经常威胁原告让原告出钱供养其弟弟上学。2012年11月20日原、被告一同回家时,被告让原告去买水果,原告返回时被告早已不见踪影。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及其娘家人均无果。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1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0年12月3日在某某县某某乡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甲。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般,常因生活琐事淘气。后原、被告常在外打工,孩子王甲由原告父母抚养。2012年11月20日原、被告在回家的路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结婚证、户籍证明及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合法婚姻,且生有一子,但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孩子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男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王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生荣审 判 员 文天荣人民陪审员 曹振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