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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南京小二黑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南京小二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987号原告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晨光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许晓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青梅。被告南京小二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都市经济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小二黑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小二黑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68元,由原告南京合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喻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