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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柞执字第0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61-3号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柞水县临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国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该社职工。本院在执行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辉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011年4月14日至2012年4月7日利息按月利率9.75‰计算,2012年4月8日至还款之日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诉讼费1050元,负担执行费550元。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张辉一次性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诉讼费55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交纳了案件款55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款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柞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