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秦建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5号申请人曾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曾国桃,女,汉族。系曾某某之祖母。申请人曾某某请求宣告秦建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某某诉称,秦建凤与申请人曾某某系母女关系。因申请人之父于2003年去世,被申请人秦建凤丢下申请人曾某某于2003年6月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秦建凤失踪。经查,秦建凤,曾用名秦长凤,女,汉族,被申请人秦建凤与曾雪军于2002年2月28日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和平镇和市村。2002年10月9日生申请人曾某某。2003年6月20日,曾雪军死亡。200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秦建凤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桂阳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桂阳县和平镇和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秦建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秦建凤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曾某某之祖母曾国桃自愿作为失踪人秦建凤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秦建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曾某某作为秦建凤的女儿申请秦建凤为失踪人,曾国桃为失踪人秦建凤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秦建凤为失踪人;二、指定曾国桃为失踪人秦建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