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监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3-12-30
案件名称
于厚生、吴清正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350号于厚生、吴清正:你们因诉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行监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已经认定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为李涵韬、齐铁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没有审慎履行应尽职责,对于鲁云系他人冒充的事实没有进行审核,并因此判决确认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你们也因此而另行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相应损失。你们的损失,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相关当事人主张。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