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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红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4号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邓大军,曾用名邓志文,男,汉族。系邓某某之叔叔。申请人邓某某请求宣告王红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某某诉称,王红英与申请人邓某某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之父于2007年去世,被申请人王红英丢下申请人邓某某于2010年4月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王红英失踪。经查,王红英,女,汉族。被申请人王红英与邓孔文1992年2月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方元镇茅栗圩村罗卜王组。2000年12月26日生申请人邓某某。2007年10月15日,邓孔文的常住户口因死亡被注销。2010年4月23日被申请人王红英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方元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方元镇茅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王红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红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邓某某之叔叔邓大军自愿作为失踪人王红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王红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邓某某作为王红英的儿子申请王红英为失踪人,邓大军为失踪人王红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红英为失踪人;二、指定邓大军为失踪人王红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