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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均昌、陈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均昌,陈秋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56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航飞,该联社员工。被告范均昌,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秋玲,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范均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均昌、陈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范均昌已归还贷款为由,申请对被告范均昌、陈秋玲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牛富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