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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强与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83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9611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强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0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张占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