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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民初字第4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少青与杜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青,杜修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法民初字第4239号原告陈少青。被告杜修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青与被告杜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少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少青承担。审判员  张玉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