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民初字第4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少青与杜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青,杜修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法民初字第4239号原告陈少青。被告杜修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青与被告杜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少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少青承担。审判员 张玉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