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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谭某甲、谭某乙与谭雨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3号申请人谭某甲,男,2005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谭溪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2005********。申请人谭某乙,男,2007年6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2007********。上列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谭光宝,男,1958年1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58********。系谭某甲、谭某乙之祖父。申请人谭某甲、谭某乙请求宣告谭雨庭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某甲、谭某乙诉称,谭雨庭与申请人谭某甲、谭某乙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谭二楚于2007年6月去世后,被申请人谭雨庭丢下申请人谭某甲、谭某乙于2009年9月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谭雨庭失踪。经查,谭雨庭,女,汉族。被申请人谭雨庭与谭二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谭溪村1组。2005年12月10日生申请人谭某甲,2007年6月13日生申请人谭某乙。2009年1月13日,谭二楚因死亡,其常住户口被注销。2009年9月9日,被申请人谭雨庭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荷叶派出所、桂阳县荷叶镇人民政府、桂阳县荷叶镇谭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谭雨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谭雨庭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谭某甲、谭某乙之祖父谭光宝自愿作为失踪人谭雨庭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谭雨庭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谭某甲、谭某乙作为谭雨庭的儿子申请谭雨庭为失踪人,谭光宝为失踪人谭雨庭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谭雨庭为失踪人;二、指定谭光宝为失踪人谭雨庭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