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贺某某,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