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耿某甲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997号原告耿某甲。委托代理人陈爱华。被告余某。原告耿某甲为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爱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领取结婚证,××××年补办结婚仪式,2007年6月婚生一子耿某乙。由于缺乏敦厚的婚前基础,婚后初期双方经常为琐事矛盾不断。××××年原、被告双方结婚刚满三个月,原告因不能容忍被告脾气提出离婚,后经双方亲戚协调双方尝试重新了解和生活。2006年原、被告开始了断断续续的分居生活,原告亦从杭州到扬州工作。因为双方关系不睦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7年孩子出生后原告本希望孩子的出生能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但事与愿违,结果差强人意。2010年春节,因为孩子的生病问题,原、被告矛盾加深,直接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原告努力挽回婚姻,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原告遂于2010年11月第二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被告拒绝。2012年以来,原告多次跟被告协议离婚,被告于2012年8月从杭州赶到泰州老家与原告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被告回家后没有几天,突然告知原告不同意离婚。2012年10月29日,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2012年11月22日,经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原告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要以感情为基础,而原、被告之间因为感情不好一直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对此事实都有共识,鉴于此,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耿某乙由被告余某抚养教育,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余某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耿某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婚姻登记查档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情况;3、户口本1份,拟证明婚生子耿某乙出生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余某未提交证据。综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耿某乙。原、被告自2006年即分居两地。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9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杭江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第二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均有营造幸福家庭之义务,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关心、相互扶持。本案中,原、被告分居多年,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因被告音讯全无,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儿子年纪尚幼,且一直由被告的父、母亲负责抚养教育,故原告要求儿子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理,且被告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利于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故本院在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以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耿某甲与余某离婚。二、婚生子耿睿凝由余某负责抚养教育,耿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耿睿凝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结算给付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860元,由原告耿某甲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伟锋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人民陪审员 姚若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