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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张国仁、王秀芬与被告任江文、李秀莲、张明茹、李瑞文、关海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仁,王秀芬,任江文,李秀莲,张明茹,李瑞文,关海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920号原告张国仁原告王秀芬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任江文被告李秀莲被告张明茹被告李瑞文被告关海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仁、王秀芬与被告被告任江文、李秀莲、张明茹、李瑞文、关海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仁、王秀芬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仁、王秀芬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仁、王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