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5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冯国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冯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84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法定代表人:毛伟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国芳,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81号宁波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冯国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冯国芳应支付申请人宁波互信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8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互信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冯国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