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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