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王振明与王莉华、姚玥婧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明,王莉华,姚玥婧,姚洪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873号原告王振明。委托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华。委托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楠,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玥婧。委托代理人鲁超。被告姚洪。本院受理原告王振明诉被告王莉华、姚玥婧、姚洪所有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振明诉被告王莉华、姚玥婧、姚洪所有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邱连祥审 判 员 吕惠萍代理审判员 包宇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