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63号阿木子贵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子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木子贵,男,23岁。因本案于2013年6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木子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木子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阿木子贵与被害人阿门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福日升砖厂晒砖场因工作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阿木子贵遂多次用砖坯投砸阿门某某身体,致其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阿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致残等级为六级。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阿木子贵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阿木子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阿木子贵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阿门某某的陈述,证人衡某某、毛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子贵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阿木子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阿木子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木子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代 天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