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诉孙淑媛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孙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 负责人王耀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培,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淑媛,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昝文升,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孙淑媛以另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做为原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孙淑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上诉人孙淑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西支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宝莉 审 判 员 王建国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雪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