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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9号廖常金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常金,廖长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常金,男,43岁。因本案于2013年7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廖长福,男,28岁。2012年2月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涛,广东一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常金、廖长福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常金、廖长福及被告人廖长福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廖常金、廖长福伙同“阿标”、“老西”、“蝌蚪”(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面包车,先后来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中路博胜网吧楼下和文锋东路亚特兰网吧楼下,以将摩托车搬上面包车的方式,分别盗走被害人石伟发一辆价值人民币7188元的粤E247**号铃木牌EN125-2F男装两轮摩托车和被害人陈德良一辆价值人民币6411元的粤E57***号雅马哈牌ZY125T-6女装两轮摩托车。销赃后,所得赃款由五人分占。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廖常金、廖长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廖常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长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廖常金、廖长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廖长福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廖长福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且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廖常金、廖长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廖常金、廖长福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事主石某某、陈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视频截图,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车辆信息登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廖长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长福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廖常金、廖长福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廖长福在盗窃过程中,实施了搬运摩托车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上述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常金、廖长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常金、廖长福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廖长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长福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廖长福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车牌二十块属于犯罪工具,可依法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廖常金、廖长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常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长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移送的车牌二十块由扣押机关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唐毅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