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侯家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侯家明,尹小林,李凤花,张扬斌,谢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04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xx,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街xx号,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侯家明,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南路xx公寓xxx号房。被告尹小林,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xx南路xx号。被告李凤花,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x路xx号,系尹小林之妻。被告张扬斌,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xx西路。被告谢萍,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xx西路,系张扬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告侯家明、尹小林、李凤花、张扬斌、谢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03元减半收取720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石纳新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