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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维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万岩、唐成、杨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2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万岩,唐成,杨万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维初字第50-2号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覃仕伟,男,湖南省石门县农村信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万岩,男,1965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唐成,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杨万波,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职工。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石民维初字第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万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太青支行存款帐户的冻结;解除被告唐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东方桥营业所存款帐户的冻结。解除被告杨万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东城分理处存款帐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