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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谢会娟诉曹碎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4日。委托代理人:蔡彦林,陇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3年6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本案涉及的实体问题已得到处理而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曼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