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3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袁刚与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刚,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神民初字第03062号原告袁刚,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被告沈华,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刚与被告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沈华购买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中路某小区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袁刚因被告沈华向其借款6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予偿还,现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被告沈华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原告袁刚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沈华购买的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中路某小区予以查封。二、被告沈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沈华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沈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沈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刘水霞人民陪审员 焦伊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