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庆海与青州盛达机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海,青州市盛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99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海。被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爱亭,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庆海与被执行人青州市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