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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黄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78号罪犯黄东,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宜中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东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考核分1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黄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