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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定文与施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定文,施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魏定文。委托代理人孙军。被告施学明。委托代理人兰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定文与被告施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定文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魏定文负担。审 判 员  赵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