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定文与施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定文,施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魏定文。委托代理人孙军。被告施学明。委托代理人兰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定文与被告施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定文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魏定文负担。审 判 员 赵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